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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
更新时间:2008-07-27   访问次数:278   作 者:
 
 

公安县纪委、公安县监察局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

责任追究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严明纪律,强化责任,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实行责任追究作如下通知:

    一、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对象和原则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本县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督促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有关公务和社会服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包括: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应予征收、检查、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徇私不予征收、检查、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没有法定的行政征收、检查、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随意实施行政征收、检查、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擅自改变行政征收、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幅度或标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检查、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4、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对受委托执法者的执法行为疏于管理、长期失察,或者指使、纵容、暗示受托执法者滥施征收、检查、处罚、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法与受委托者订立利益分配协定的;

    5、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款物据为己有的。

   (二)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无规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2、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在受理、审理、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索要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借机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在执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有行政收费管理职能的部门收费事项不按规定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理的;

    2、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3、继续执行已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4、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的;

    5、应按下限标准收费而故意刁难按上限标准收费,或要求给予好处才按下限标准收费的;

    6、对应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

    7、指定或变相指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违背其意愿的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8、收费过程中擅自搭车收费的;

    9、无法定依据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加入各类组织并从中收取费用的;

   10、未按规定开具合法收费票据的;

   11、对符合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对象不予优惠,或要求符合额外附加条件、给予好处才予优惠的。

  (四)在禁止实行地区封锁的市场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违反规定在道路、车站、港口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的;

    2、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 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

    3、通过设定歧视性资信登记、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拆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的;

    4、以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拆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对其在本地的投资或者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五)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失察或放任,致使本地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与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骗汇、走私贩私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纪违法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其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其充当保护伞的;

    3、行政执法部门对在维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的;

    4、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技术交易、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务中,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而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或未按规定的方式和组织形式招标、虚假招投标、泄露标底、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的;

    5、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采取行政命令、强买强卖、强制进行有偿服务、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的;

  (六)在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拒不与所属中介机构脱钩或明脱暗不脱,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或从中获利的;

    2、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

    3、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强行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的;

    4、授意、指使或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5、对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疏于监管,以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在减轻企业负担中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违反企事业单位意愿,以广告、认购、定购、有偿新闻及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向企事业单位收费,或者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种评比、研讨、考核、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的;

    2、向企事业单位摊派,或者强行索要捐赠、赞助,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强买、强卖产品的;

    3、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事业单位收取咨询、信息、检测、样品检验等各种费用的;

    4、对法定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擅自增加条件的;

    5、以各种名义长期无偿占有企业财产的;

    6、不履行正当手续,违反有关程序和规定到企业进行检查的;

    7、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出的费用,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报销的。

  (八)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不按有关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宣传和介绍,或有违诚信,造成有投资意向的项目停止运作或流失的;

    2、工作中推诿扯皮,消极怠工,办事效率低或服务态度差,导致投资项目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故意设置门槛,刁难投资者;

    4、对已受理的外来投资项目擅自否决,造成投资者撤资的;

    5、不能兑现公开服务承诺时限和内容,影响投资者投资进程或造成损失的;

    6、对投资者的投诉借故拖延或推诿不办的;

    7、强制向投资者推销原材料、设备等的。

  (九)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的公务活动中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1、对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政策规定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抵制、反对、不予落实而贻误工作的;

    2、违反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应予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不办理,或者借故拖延、推诿、不受规定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4、对其他单位依法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项,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十)其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三、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的程序和办法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按照管辖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县纪委、监察局视其情况,可以直接进行查处。直接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的种类为:⑴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⑵给予调整岗位、停职待岗、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⑶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纪律处分;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中索要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出的费用到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销的,一律先免职后查处。对组织处理的决定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提出建议,由县委组织部按程序研究决定。凡因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被追究责任的,取消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部门或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凡单位一年内被企业投诉二次,且投诉问题经核实无误的,免去单位分管负责人职务;一年内被企业投诉三次以上的,且投诉问题核实无误的,免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在县组织的年度优化经济环境工作评议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后三名的单位,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工业兴县的发展目标,切实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损害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的行为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努力营造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共公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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